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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律師: 您好!我是一位工程師,前不久我應聘到一家公司就業時,該公司要求我簽一份保密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競業限制條款,規定:簽訂保密協議的職工,在與本公司結束雇傭關係後,不得加入與本公司有業務關係的其他單位。我很不明白,企業有權限制我跳槽到哪嗎?這種協議受法律保護嗎? 讀者:張玫 張玫讀者: 您好,歡迎來信諮詢。 可以十分肯定地答覆你,企業與職工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絕對是受法律保護的。《廣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競業協議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單位可以與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約定:在解除勞動關係後一定時間內,被競業限制人員不得在生産同一種核心技術産品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産品的生産經營。 同時,條例還對競業限制協議的形式及內容作了一些規定。首先,形式上,競業協議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且以書面形式簽訂。其次,內容方面應包括以下幾點:(1)確定生産同一種核心技術産品且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範圍;(2)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但法定不得超過三年;(3)在競業限制期間,單位應當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費,並在協議中明確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4)違約責任。 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的競業限制協議,才能真正對職工起到約束作用,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相比之下,您所在公司與職工所簽訂的競業限制條款不僅形式上較為單簿,且內容也過於簡單,既無確定與你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範圍,亦無規定職工自己不得從事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一種核心技術産品的生産經營;對競業限制的期限規定也不明確;更重要的是忽略了競業限制的補償費的規定,缺少這條,便使該協議對簽約職工而言,只有義務而無權利。因此,你大可以要求公司將協議內容完善,特別是補償費問題。 鄧律師 諮詢電話:(020)87551867 87556181(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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