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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其巍

[勞動法|勞動合同]沒完成銷售任務就可以解除合同麼?

網友反復2010的困惑:

    在公司連續簽了4年了。1年1簽勞動合同。今年1月突然提出要給我轉崗,沒有理由的轉崗。我同意了,現在給我頂超級高的銷售任務,並簽訂軍令狀,我根本完不成。公司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我能拿到什麼樣的賠償?

[特約顧問阿克答覆:]

    首先阿克想確認下你的合同最近四年真的是一年一簽的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鋻於可能産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如今很多單位都採取多年一簽的方式。如果你的勞動合同確實是一年一簽,那到今年你自2008年起簽訂的第二次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會産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阿克不清楚你的工作崗位變化及一系列的變故是否與此有關?

    你轉到銷售崗位後,覺得銷售任務是超高的,那是否有與你相同崗位的其他員工呢?如果有,他們的銷售任務與你比較是什麼情況?如果你的任務明顯比其他同崗位的員工重,那不合理的。別忘記,你轉崗過去才2個月。即使沒有同崗位的員工,也不必擔心,只要拿出以往的數據作對比,即可知銷售任務是否合理。不合理的銷售任務不能作為評判員工是否勝任工作的依據。

    至於軍令狀的性質該如何來看待呢?這是否是一種合同呢?這要看具體條款來確定。但有一點必須知道,《勞動合同法》不允許用人單位違反該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允許勞動合同中自由約定解除條件。因此軍令狀中如果有完不成銷售任務,公司可以無條件將你解除的約定的,應屬無效。

    最後,銷售任務完不成即使真的要解除勞動合同,也不是可以無代價解除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你在公司已經工作四年,單算經濟補償金就要至少四個月的工資。這還沒有考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導致的雙倍賠償問題。我們從這一條可以發現,採取該方法解除員工前,必須有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程序。從這一點來看,似乎我們明白了,為什麼公司要把你換到銷售崗位了。

    總結一下,現在公司向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你要明白,公司的條件並不充分。在法定的補償標準之外,你應該還有空間可以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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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顧問苗其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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